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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应引入举报奖励制度

来源:宜春廉政在线发布时间:2009-10-26 09:48:00
 
当前,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是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大工作,如何从纷繁复杂的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现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抓出成效?笔者认为,引入举报奖励制度,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拓宽信息渠道,将有效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符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精神和要求。工程建设既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息息相关,与改善民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息息相关的领域;又是一个资本密集、涉及面广、管理环节多、队伍成分复杂,极易产生权钱交易、贪污腐化和暗箱操作,使其成为腐败问题高发、易发的重点领域。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城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多层面、多角度作出了部署,进行指导,其中在反腐败力量的动员上,不仅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还特别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各级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在群众监督与专业反腐败力量之间形成有效合作。
2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呈现为四个特点:一是群发性。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往往也是腐败问题高发易发阶段。二是广泛性。违纪违法案件涉及面广,往往出现跨省市、跨行业的腐败大案,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是共生性。带有贿赂性质的“攻关”行为在行业内成为半公开的“潜规则”,因而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往往一查就是一窝。四是隐蔽性。不法分子往往钻政策的空子,找制度的缺口,投机钻营,手法灵活,十分隐蔽。这些特点,决定着单靠专业反腐败力量正面地监督与调查是不够的,还要充分动员公众潜在的反腐败力量,通过制度激励公众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实践证明,公众的参与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找准方向、切中要害,甚至节约行政成本;是我们反腐倡廉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是我们工作的有益补充。
3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是激励公众参与反腐的一种有效举措。奖励是对人的某种良好行为的一种积极肯定,是对人行为的正强化。公平客观的奖励是激发和调动人的潜能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应当承认,在越来越理性的市场经济社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成为激励人们行为的重要动力,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鼓励人们承担社会道义和公共责任,更广泛地发动公众参与反腐,夯实反腐的民间基础,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举措。通过积极有效的举报奖励可以满足举报者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以调动其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刺激公众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来。
二、精心筹划,科学设计,建立切实有效的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有功者实行奖励的做法古已有之,其作用也得到了历史的检验。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有许多好的做法。建立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举报奖励制度,应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借鉴其他部门、行业的经验,精心筹划,科学设计,使新建立的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发挥功效。
1 、创新受理举报方式。在加强和改进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传统工作方式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等技术手段,创新受理举报方式,使公众足不出户就能进行举报,及时获知举报登记、移送转办、办理承诺等情况。
2 、完善处理举报程序。在处理举报程序上应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人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单个举报件,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明确划分等级。按所举报问题的轻重程度、事实依据的多少等,将举报件划分若干等级,先后进行处理。三是明确处理时限。应向公众作出承诺,明确规定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举报件的核查、处理、答复等工作。
3 、及时兑现奖励承诺。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奖励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公开作出承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在具体操作上,可把举报奖励分为基本奖励、浮动奖励两部分。基本奖励是以举报的线索是否能够符合立案的条件并经初查确定立案的,实行基本的奖励。浮动奖励是以查处的案件性质、大小等确定奖励的比例,实行浮动的奖励。加大举报奖金的建设力度,在积极向社会募捐的同时,从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举报奖励基金或由财政拨出专款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人,专款专用。切实履行对举报人的奖励,该奖的依规定及时兑现奖励,防止案件查结后举报人为奖金四处奔波的事情发生,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4 、切实保护举报人员。从举报反腐的现实看,比激励机制更重要的并不是利益的诉求,而是人身权利亦即公民权利的保障;比举报奖励更重要的是对举报行为实施有效的保护,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有些举报人害怕暴露身份招来打击报复,放弃领取奖励。毕竟,在全国各地举报者遭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细化保护举报人的具体内容,不但要突出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的保障,而且要将保护的涵盖面扩大到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就业机会、政治前途等的保护。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举报人本人及其家属,使举报人在举报后能享受正常的生活。同时要严厉打击惩处报复行为,对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要认真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举报人造成物质上、精神上损害的,要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赔偿和处罚,让报复者在经济上、刑事上、行政上都受到严厉的处罚,增强人民群众举报的安全感。
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应把握好几个关系
1 、在机制上,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面广、部门多,实施举报奖励政府是主导,部门是协从。政府应成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机构,统一受理、处理工程建设领域的举报;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密切配合,局部服从整体,形成地方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 、在方式上,把握好公开与秘密的关系。公开奖励有利于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但同时也要看到,举报人的身份一经公开,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与举报人的安全相比,公开奖励所具有的价值要小得多,不能为举报的激励功能而牺牲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公开奖励不能政府“一厢情愿”,必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才能进行,在具体工作中要更侧重秘密奖励的方式。根据目前的举报环境和网络深入生活的实际,严格要求举报人本人上门领取奖励的做法不可取,应该采取更灵活的发放方式,只要能确定准确的举报人,就应该允许举报人找人代领或要求将资金汇入其指定账号,而不必核实其真实姓名和身份。既及时有效地兑现奖励,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举报者。
3 、在效果上,把握好奖励与惩处的关系。对于举报者而言,获取奖励仅仅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希望看到所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对举报者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要更注重加大对违纪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处理要及时、到位,给举报者心理上的慰藉,给公众精神上的鼓舞。(靖安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喻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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