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监察局发布时间:2009-10-16 16:53:00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邹  宏  伟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回避招投标。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回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 、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时常会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 、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1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及时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 、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造价事务所打出预算,取最低的预算价作为工程招标参考价。开标时,当场抽取一个下浮系数,确定为合同中标价。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把住评标细则关实则简化评标细则,只需在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中抽取一个作为中标企业即可。此方法看似过于简化,实则最为有效,是投标企业喜欢又无奈的一种方法。
3 、引进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不局限于本地,要更多地引进外地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4 、加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招投标法第五章详细列举了违反招投标法的各条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的给予罚款,有的取消资格,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就目前情况看,除行贿、受贿的经济犯罪外,还没有听到或看到过关于这方面的处罚,这也许是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如这方面的处罚不真正落到实处,就不能唤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就难以遏制住违反招投标法现象的发生。我们不光要客观、公正地执行招投标法,还应该对违法的行为不迁就、不姑息,依法予以查处,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开、公平地有序竞争,真正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
 
 
工作单位:  上高县纪委
  联系电话:0795-2515393
网站地图
宜春市纪检监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