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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纪委关于对接落实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05-19 15:32:00
    各设区市纪委,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纪委:

  现将《省纪委关于对接落实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纪委

  2014年6月27日

  省纪委关于对接落实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现就省纪委关于对接落实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围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总体目标,落实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对试点县(市)纪委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试点县(市)纪委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担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为建设江西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发挥职能作用。

  二、主要内容

  试点县(市)纪委直接接受省纪委的指导和监督,除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事项外,试点县(市)纪委其他事项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一)加强工作联系

  1、文件下发。中央纪委下发的文件,按照中央纪委要求下发;省纪委下发给设区市纪委的文件,同时下发至试点县(市)纪委。

  2、工作请示报告。试点县(市)纪委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工作的文件,直接报省纪委,同时抄送设区市纪委。请示、汇报事项涉及具体业务、属省纪委内设机构事权范围的,直接报省纪委相关业务室。

  3、参加会议及重要活动。省纪委或省纪委相关业务室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纪委参加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直接通知试点县(市)纪委参加。

  4、信息报送。省纪委加强与试点县(市)纪委的信息沟通,重点关注、及时反映试点县(市)纪委重要工作动态、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

  (二)加强党风政风监督

  1、加强对试点县(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对试点县(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将试点县(市)单独列为省纪委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范围。

  3、将试点县(市)与设区市一并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向省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和向省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范围。

  4、加强对试点县(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

  (1)试点县(市)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由同级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所在设区市纪委的监督;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同时接受省纪委的监督。

  (2)试点县(市)拟提拔重用的党政主要领导、拟提拔重用为试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干部,应向省纪委征求其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

  (3)试点县(市)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直接向省纪委报告,由省纪委直接指导或委托其所在设区市纪委指导。

  (三)加强查办案件工作指导

  1、反映试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案件线索,直接转省纪委信访室。

  2、试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违纪违法案件,由省纪委直接查办。

  3、省纪委掌握的反映试点县(市)其他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委协调其所在设区市纪委、试点县(市)纪委查办。

  (四)加强对纪委组织工作的指导

  1、试点县(市)纪委书记任免职,事前报省纪委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纪委副书记的任免职,按规定程序办理后,任免职通知报省纪委组织部备案。试点县(市)纪委监察局从纪检监察系统外选调、录用干部,按规定由设区市纪委进行事前备案后,抄送省纪委组织部。

  2、试点县(市)纪委书记担任所在设区市纪委不驻会的常委,不占领导职数。探索拓宽试点县(市)纪委副书记提拔交流使用渠道。

  3、试点县(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建设工作直接接受省纪委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直接报告省纪委组织部,同时抄送设区市纪委及有关部门。适时对试点县(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等改革事项先行先试。

  4、试点县(市)纪委监察局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仍由设区市党委和试点县(市)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考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纪委组织部备案。

  5、建立省纪委领导与试点县(市)纪委书记谈心谈话制度,每年省纪委领导与试点县(市)纪委书记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

  6、试点县(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向省纪委申报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年度计划,抄送设区市纪委。省纪委在干部调训指标安排上适当向试点县(市)纪委监察局倾斜,有计划地选调试点县(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到省纪委上挂锻炼和跟班办案。

  (五)加强试点县(市)纪委自身建设

  1、试点县(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直接接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指导。

  2、对试点县(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由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直接受理。

  3、对试点县(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初核、案件审查及提出处理建议,由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

  4、试点县(市)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同时抄送设区市纪委。

  5、省纪委在试点县(市)纪委办案装备、办案经费上予以重点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举措,意义重大,政策性强。各有关设区市纪委、试点县(市)纪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纪委对接落实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略)

  (三)积极稳妥推进。根据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按照本实施方案抓好落实。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管理体制运行。根据试点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完善试点县(市)纪委直接接受省纪委的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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